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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镇**村农民,住该村。于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8时40分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桦川县**镇某舞厅一楼大厅内看见丈夫姜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搂在一起跳舞。因之前王某某发现姜某某和被害人薛某某经常微信联系怀疑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气愤的走过去打了姜某某,之后用双手将薛某某的面部挠伤,薛某某还手二人互相撕扯到一起,后被他人分开。经桦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经侦查, 2019 年9月4 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桦川县**镇**村家中被桦川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姜某某、孙某某、韩某某、杨某某、于某甲、于某乙、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区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法辉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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