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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村赵某某在手机上玩网络麻将时,在微信上发生口角谩骂,后二人相约到村南理论该事,被告人王某某携带菜刀骑电动摩托车行至本村郑某某家大门口附近发现赵某某,被告王某某下车用菜刀将赵某某头部砍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赵某某左侧顶骨粉粹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创口瘢痕长达7.6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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