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8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号****股份有限公司****部宿舍门口路边,因骑车问题与被害人产生魏某某产生纠纷,遂踢被害人魏某某身体致魏某某倒地受伤,造成魏某某右髌骨骨折,经鉴定,魏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91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