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8********,汉族,高中文化,扎赉特旗东大出租车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车牌号码为蒙FY****的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在音德尔镇墨香居抢走其蒙F电召推送的乘客心生不满,遂驾驶自己的蒙FY****出租车跟随刘某某到蒙佳多兰丽景,乘客下车后,王某某把车停在刘某某车前,拉拽刘某某下车未果,刘某某自行下车后,王某某与刘某某撕打在一起,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数下将其打倒在地,致刘某某右胳膊受伤。后王某某驾车离去,刘某某报案。2020年 7月16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扎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右桡骨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12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家园**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84839****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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