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六安市霍邱县**开发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操某某因车辆停放位置一事,在其租住的怀宁县**镇**大道**号房屋门前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操某某面部,造成操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操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存在,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晨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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