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廊坊市安次区**小区。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廊坊市***城烧烤摊,伙同秦某某(已判刑)将被害人宋某某、王某乙二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王某乙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到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龙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协议书、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孟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桂枫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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