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区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御派对酒吧饮酒后与工作人员发生矛盾,酒吧保安经理李某某到场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从浙B*****车上拿出水果刀,利用水果刀刺伤李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黄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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