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本市榆次区新佳苑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口,曹某某等人因停车问题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打伤被害人曹某某鼻部。经鉴定,曹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日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鸿雁
2020年3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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