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捕前住原平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4时30分左右,在原平市平安东大街永兴路口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朝王某某脸部打了四、五拳,致王没某某左眼出血。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左眼球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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