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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在青州市**村**巷子内,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致两人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部分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芬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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