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楼**单元602,青岛**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2019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青岛**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签订合同,按照薛家岛办事处要求派驻人员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屯金沙乐府工地看守,阻止人员进入乱倒垃圾及工人无施工许可进场施工。2018年12月18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带工人进场欲施工,保安队长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其他保安人员在进行阻止时与王某成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某将王某甲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右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及查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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