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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6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烟台**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21时许,在其父亲王某甲与邻居王某乙等人就停车问题发生争吵时,用脚猛踹王某乙身体侧后方,致使王某乙前胸撞在车辆尾部后倒地,造成王某乙右3-5、左4-6肋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乙其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2020年1月20日,王某某赔偿王某乙医药费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传红

代理检察员:朱晓彤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街道**村**号,电话1866007****,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电话0535-638****。

2.预审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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