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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村**巷**号,住淄博市淄川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0时许,在淄博市淄川区**处,被告人王某某因经济纠纷持剪刀将车某某追赶至门卫室,在门卫值班室内,被告人王某某持剪刀多次捅向朝车某某腹部。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鉴定,车心强因胃、肠破裂修补术后,属二处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2.书证:暂不收押通知书、户籍证明、民事裁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监控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加强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淄博市淄川区**号楼**单元**号,电话:1388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补充证据王风、戚彩霞证言各1份,王某某病例1宗。

3._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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