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上午,在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公园内湖东北角处的亭子内,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殴打李某某致其摔倒在亭子外。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右股骨颈骨折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7月2日,王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7月3日,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到条;现场勘验笔录;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怀初成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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