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济南市历城区**楼**宿舍**号楼**单元**室,**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依法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晚21时许,吴某某到**科技大厦找王某某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将吴某某的左眼、左腿打伤,致使吴某某左眼眼球严重损伤、左侧腓骨骨折。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存有经济往来,现有证据证实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王某某多次向吴某某转账共计125650元;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王某某多次通过张述行账户向吴某某转账共计2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淼淼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30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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