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遂驾车至日照市山海路与鲁南监狱路交汇处,强行别停韩某某驾驶的车辆,后二人下车发生殴斗,期间,王某某用镰刀将韩某某右臂砍伤,致韩某某右侧桡神经肘关节以上处断裂,现右手腕部呈垂腕状态,右手部肌力3级,右前臂较对侧肌肉萎缩明显,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山某某的陈述;(5)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作案工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使用刀具锐器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蔄冬青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