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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镇**村**街**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镇**饭店吃饭时,被被害人王某乙摔碎的酒瓶碎片崩到,遂上前与被害人王某乙理论,因此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王某乙面部,致被害人王某乙上右第一齿及上左第一齿根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荣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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