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东阿县**街道**号内**。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5时许,在东阿县**街**厂工地一施工楼顶,被害人宋某乙抽取钢管时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宋某乙面部,致宋某乙鼻部受伤。经鉴定,宋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赔偿宋某乙人民币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信、东阿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甲、郑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5.东阿县公安局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东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维广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1346575****)现被取保候审于东阿县**街道******号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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