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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车轮**厂**,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北的一家钟表修理店要求保修自己手表的日历框,被害人张某甲提出其需出示之前修理手表的收据,二人随即为此产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在店内柜台前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挥拳打在被害人张某甲左额头部位,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因外伤致脑挫裂伤伴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万某某、薛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静

检察官助理:黄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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