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4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铺**社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颍上县**铺**社区村民赵某某家门口,与其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厮打,后王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武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东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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