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住山西省太谷县**镇**村,该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2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0时30许,在太谷县星海娱乐城星晶歌厅,被告人王某某与狄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致狄某某受伤。经太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狄某某损伤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鸿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太谷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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