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宝坻区林亭口镇小靳庄村村北大桥处,因超车问题与周某某产生矛盾后相互殴打,在互殴过程中王某某将周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周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祖兴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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