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本市**餐厅**长,现系**店**,出生地山西省广灵县,户籍地山西省广灵县**乡**村**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酒店**宿舍。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麻某甲及同事霍某某、窦某某酒后返回本市南开区庆丰路来福里小区宿舍,行至来福里5号楼楼下时,被害人麻某甲因醉酒倒地不起,为使其起身,被告人王某某遂用拳击打被害人左眼部,造成麻某甲左眼部受伤。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麻某甲左眼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蓟州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说明材料、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麻某乙、霍某某、窦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麻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筠静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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