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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人民家园小区2号楼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与滴滴拼车的同车乘客被害人刘某某因王某某下车地点问题发生纠纷,二人发生争执后动手打架,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鼻骨骨折、头皮挫伤、眼部挫伤、手部挫伤、鼻出血、左手小指伸肌腱损伤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监控录像、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秉怡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联系电话1510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被告人王某某委托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玥为其辩护人,联系电话198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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