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苏某某,身份证号码:5223271989********),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琐事在使用QQ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并约定到博罗县**镇**村鱼塘边“商谈”。到达鱼塘边后,二人分别持刀对峙。期间,王某某夺取罗康德的折叠刀后,欲离开现场时被罗某某言语激怒,遂使用自己携带的折叠刀连刺罗某某的右胸部及背部,致罗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罗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属九级。2020年10月10日,王某某在册亨县接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册亨县公安局庆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 肖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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