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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丰城市**村**街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同月22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江西**学院工地**,因谁先使用塔吊吊建筑材料问题与其他民工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被推倒在地后,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击打了头戴安全帽的被害人秦某某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某外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及右侧颧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红角洲派出所投案自首,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某损损伤人民币九万元,被害人签订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6.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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