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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8********,汉族,初中二年级肄业,无业,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因吸毒,于2014年2月18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圣派嘉华KTV V01包间内,酒后因琐事与苗某某(男,32岁,北京市**区人)发生争执,王某某持啤酒瓶、金属抽纸盒将苗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苗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被民警查获。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孟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李缓

2020年41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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