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门前路旁,因琐事与吴某某(男,56岁)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将吴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电话查询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CT检查报告单、工作说明、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19年1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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