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门前路旁,因琐事与吴某某(男,56岁)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将吴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电话查询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CT检查报告单、工作说明、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19年12月2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