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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农民,出生地陕西省渭南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邓村**号出租房内与被害人万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某某使用拳头击打万某某面部,致万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榴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110接处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万某某、证人姜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博

检察官助理 武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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