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群众,住准格尔旗**镇**附近平房(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镇**村**社**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已死亡)和杨某某通过微信视频通话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杨某某携带一把菜刀来到王某某位于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林场转盘附近的家中,刚进门杨某某还未拿出菜刀就被白某某夺下,之后王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现因受伤在医院救治)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杨某某头部受伤。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头部的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杰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