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152826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4日被乌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9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7月24日被乌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布某某、王某甲在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红旗村牧业队开车行驶过程中,因为被害人王某乙用手电光照射了他们行驶的车辆,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布某某、王某甲二人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了殴打,后二人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乙让其弟弟到达现场接他,其妻子马某某报警。经巴彦淖尔市医院诊断,王某乙髌骨骨折(左,粉碎性),2、皮肤裂伤,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塔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布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布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光
检察官助理:坦胡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乌拉特后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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