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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22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住宿二楼**房内与被害人何某某、韦某某、“**”打麻将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怀疑被害人何某某和韦某某“出老千”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到**住宿二楼厨房灶台拿了一把菜刀返回二楼走廊房间门口将韦某某的头部、何某某的头部和手臂及手腕砍伤。同年4月13日上午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在其居住的房间搜获作案的菜刀。

经鉴定,何某某、韦某某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健忠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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