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村**路**新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村**路**新村**号出租屋睡觉时,因认为被害人梁某某、雷某某等数人在楼下吃夜宵吵闹而影响其休息,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某随即持刀下楼,双方在上述**新村**栋东面楼梯口附近相遇,双方先发生言语冲突,后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害人雷某某将啤酒瓶扔至王某某头部并致其流血,王某某持刀先后刺梁某某右锁骨和左腰部两下、刺雷某某胸部和背部等部位数下。随后,梁某某流血倒地,双方各自报警,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侦查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梁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雷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王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娴英
检察官助理:卢晓婷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提讯证一张、散件若干;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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