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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2019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8时许,在仙居县********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口,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问题,被告人王某某与作为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被害人王某翔因口角争吵并发生冲突,王某某用拳头将王某翔的鼻梁打伤。经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翔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当天即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传唤后及时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翔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病历材料、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查询及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华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翔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及附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案发后能够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九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国强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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