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7********,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3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朱某某与其前妻有不正当关系,在牟某某**镇**路**酒吧及酒吧楼下使用拳脚和半截砖块殴打朱某某,致使朱某某全身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脑震荡伤、双侧鼻骨骨折、右面部炎性包块伴部分脓肿形成。经楚雄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其被伤害的经过;4.证人证言,证实朱某某被王某某伤害的事实;5.视听资料,证实部分案发过程;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貌;7.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故意伤害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星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牟某某**镇**街**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作案工具砖头一块随案移送。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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