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5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王某某通过协议将其位于**村**社与**社交界处小地名叫**的苹果地转让给夏某某家,后其反悔协议,2018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苹果地内给苹果树梳果,被害人夏某某在得知消息后赶到苹果地内与其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某用梳果剪子刺伤夏某某后脑部、背部、手腕处、腋下、脖子等多处部位。经鉴定,夏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夏某某身体健康,致其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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