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家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2019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两家耕地内,因为使用水窖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期间,王某某使用扁担将刘某某身体多处打伤。经鉴定,刘某某此次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楚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