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沈某某在巧某某**镇**小区的家中,因口角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王某某用脚将沈某某的腰部踢伤。经鉴定,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电话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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