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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沈某某在巧某某**镇**小区的家中,因口角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王某某用脚将沈某某的腰部踢伤。经鉴定,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电话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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