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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4********,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0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亲兄弟王某甲因家庭锁事发生口角,王某某用斧头将王某甲的头部打伤。经华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甲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斧头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罗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刘永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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