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东海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室。2020年3月24日因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酒后到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小屋314室内,以拳打脚踢和持灭火器打的方式,将被害人沈某某殴打致双侧鼻骨鼻根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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