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技术有限公司印刷厂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号,现住**社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8时,被害人高某某以其妻子郑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到王某某工作的**技术有限公司印刷厂向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在生产车间与王某某相遇,王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将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