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乡**村**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同为“王氏家族”微信****,2018年两人因琐事结下矛盾,后两人为此在微信群内时有****。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王某乙在微信群内要求与被告人王****,解决两人之间的矛盾,两人再次在微信群内****。当晚,被害人王某乙在本市嘉年华广场潮歌ktv一包房内找到被告人王某甲,后两人出包房往外面走,期间王某乙称自己拳头很硬。两人下到嘉年华广场,王某乙称“来嘛,我们两个来搞一盘嘛”便一拳打在王某甲身上,随后被告人王某甲进行还击用拳头将王某乙击倒在地。王某甲转身离开,王某乙见状起身追上前欲拉住王某甲阻止其离开,王某甲便推开王某乙,并一脚将其踢倒在地。王某乙再次起身后,王某甲又将王某乙击倒在地。王某乙第三次起身后,王某甲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并问王某乙还搞不搞,王某乙回答称要继续搞,于是王某甲再次将王某乙击倒在地,后双方停止打斗。经检查,两人打斗致被害人王某乙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右侧第6肋骨外板轻微皱褶,经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申请2份、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利腾司鉴【2019】临鉴字第7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1份;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监控视频、微信群聊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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