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齐贤街北四路新北方装饰城**楼**档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产生争执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的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被告人王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被害人郑某某收到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款的收条、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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