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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中共党员,系2016年罗平县***乡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任罗平县***乡**村委会主任,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7日11时许,王**在罗平县***乡**村委会**村郎**家吃酒的过程中,陈**(已死亡,王**儿子)无端辱骂王**,王**上前劝解,后被告人王**等人与王**、王**发生口角并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王**、王**被被告人王**推下郎**家场院挡墙受伤。经鉴定,王**伤情属重伤九级伤残;王**伤情属轻伤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王**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叁册,补充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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