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康怡家园78栋3单元102室内,将秦皇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医护人员龙某某扎伤。经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患有偏执型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8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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