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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兰某某是邻居。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害人兰某某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惠安县**镇**村**号围墙外放置的用来围土的石头阻碍道路通行,遂决定将石头撬开运走,并在石头下的泥土铺盖混凝土路面。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回家时看到被告人兰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正在施工,遂上前阻止,双方因而发生纠纷。期间,被害人兰某某拿起锄头要铲土,用臀部顶开身后的王某某,致王某某跪到地上,被告人王某某为阻止兰某某锄土,用右手拍打了兰某某右腿两下,并绕过兰某某的右大腿抓住兰某某下体,致其下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惠安县公安局涂寨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 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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