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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园**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妻子李某甲与大洼区居民董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分公司门前将董某某打伤。2019年9月29日,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外伤致腰1、3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腰部损伤: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门诊病志;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强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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