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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五检察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271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6日被黑龙江省泰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21日14时许,在白城市**街道**村*社屯后乡道王某某家北侧,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因债务关系发生争执,王某某拿起自家门口鸡笼处放置的卡簧刀扎中张某某腹部一刀后逃走。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且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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