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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镇**村***小组**号,居住地江西省**市**镇***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甲于2018年3月8日登记结婚。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

2019年10月2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市**镇**大道北侧**小区刘某甲母亲家找刘某甲,被告知刘某甲不在家后离开。王某在小区门口正好碰见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用电动摩托车搭载刘某甲往小区内行驶,于是叫刘某甲下车,刘某甲不肯下车,王某就将刘某甲从电动摩托车上拉下来。刘某甲被拉下来后很生气,叫王某滚蛋,王某很恼火,就用拳头打刘某甲,刘某甲还手用拳头打王某。在场的刘某乙见状也用拳头打王某,王某又用拳头打刘某乙。刘某下车后拿起***超市旁边的垃圾桶朝王某身上打了一下,之后到***超市拨打电话报警。王某被刘某甲和刘某乙打了后,就掏出口袋内的一把折叠匕首朝刘某甲的腹部捅了一刀,并朝刘某甲额部划,刘某甲用手抵挡时,额部和手掌腕部被刀划伤出血。刘某甲看到王某拿了刀,就往小区里面逃跑。王某追赶了一段距离就停下,并离开现场。之后,王某前往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折叠匕首丢弃在路边的花圃内。

2019年10月25日,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刘某甲受伤后住院记录,结合刘某甲受伤后右上腹刀刺伤、创伤性胃破裂以及体表检查,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11月27日,瑞金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匕首;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度、伤残等级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等笔录;8.现场监控录像、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矛盾纠纷而用折叠匕首刺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跃滨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现场监控录像、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资料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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