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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厚坡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淅川县厚坡镇**村黎某某家打牌时发生争吵被他人拉开后,在黎某某家门外,王某某手持木棍击打张某某头部右侧,致张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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