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厚坡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淅川县厚坡镇**村黎某某家打牌时发生争吵被他人拉开后,在黎某某家门外,王某某手持木棍击打张某某头部右侧,致张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